依本法施行防疫、檢疫時,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6-1條明訂在防疫、檢疫的執行上應該要獎勵檢舉,而獎勵的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表示在執行防疫、檢疫的過程中,應鼓勵公民提供情資,以協助遏制病蟲害擴散。這條法規的內容跟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可能有關,但需要引用新的資料來支持這一點。然而,我目前無法找到適用的參考資料。
依本法施行防疫、檢疫時,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共同意見,將現行「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有關獎勵檢舉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並配合增訂相關規定之授權依據。 三、參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共同意見,將現行「獎勵民眾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實施要點」有關獎勵檢舉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並配合增訂相關規定之授權依據。 三、參照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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