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6條規定,當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在執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植物防疫檢疫法》本身。根據該法規,有關機關人員應在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進行防治措施時提供協助和配合。例如,當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應配合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對可能帶來病蟲害或其他危害的植物進行相應控制措施。
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
立法理由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需要有關機關人員協助配合才能順利達成防治效果。所謂「有關機關」例如財政關稅總局、交通部郵政總局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等,另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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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需要有關機關人員協助配合才能順利達成防治效果。所謂「有關機關」例如財政關稅總局、交通部郵政總局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等,另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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