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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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輸入檢疫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連同檢疫費用,向植物檢疫機關提出: 一、植物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二、提單。 三、價格證明。 四、植物檢疫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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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6 條條文
-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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