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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工會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2.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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