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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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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2. 2.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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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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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180928 制定)

工會不得強迫工人入會及阻止其退會。   工會不得拒絕法律章程上認為合格之人入會,亦不得許法律章程上認為不合格之人入會。   工會不得妨害未入工會工人之工作。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但因關於勞動條件使會員為協同之行為,或對於會員之行為加以限制,致使僱主受僱用關係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工會職員及會員,私人之對外行為,工會不負其責任。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每年至少應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之,並應於十五日前呈報主管官署。

(0371210 全文修正)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九、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0990601 全文修正)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工會不得強迫工人入會及阻止其退會。   工會不得拒絕法律章程上認為合格之人入會,亦不得許法律章程上認為不合格之人入會。   工會不得妨害未入工會工人之工作。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之理事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但因關於勞動條件使會員為協同之行為,或對於會員之行為加以限制,致使僱主受僱用關係上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工會職員及會員,私人之對外行為,工會不負其責任。

(0360529 全文修正)

工會每年至少應開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理事會召集之,並應於十五日前呈報主管官署。

(0371210 全文修正)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九、理事、監事違法或失職時之解職。

(0990601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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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20 條規定:「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