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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其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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