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由。 二、時間。 三、地點。 四、其他事項。
抱歉,我不知道工會法第22條的具體內容。
工會對於會員所處之罰款,不得超過其三日之工資。 工會非有正常理由,及得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將其會員除名。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變更。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非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官署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均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工會召開會議時,其會議通知之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由。 二、時間。 三、地點。 四、其他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會召開會議之通知應記載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工會對於會員所處之罰款,不得超過其三日之工資。 工會非有正常理由,及得會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將其會員除名。
左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變更。 二、經費之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五、基金之設立管理及處分。 六、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七、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八、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非有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或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議決。但前條第一款及第七款之決議,應經出席會員或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同意。
工會經費以左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 二、特別基金。 三、臨時募集金。 四、政府補助金。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超過其入會時兩日工資之所得。經常會費不得超過各該會員一月收入百分之二。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之徵收,應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議決,並報主管官署備查。政府補助金以補助縣市以上總工會為限,並應分別列入國家、地方預算。 會員工會對上級工會會費之繳納,得依照該會收入或出席代表人數比例分擔,其辦法由代表大會決定之。
「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工會召開會議之通知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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