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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2.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3.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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