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
國家行政、交通、軍事、軍事工業、國營產業、教育事業、公用事業各機關之職員及僱用員役,不得援用本法組織工會。
國家行政、交通、國營產業、教育事業、公用事業各機關之工人,得援用本法組織工會。但其職員僱用員役,及軍事、軍事工業各機關之職員僱用員役及工人,不在此限。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工會不得從事興利事業。
工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工會舉辦之業務,應依法受各有關主管官署之指導監督。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一、依照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勞工行政屬內政部職掌。 二、「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中央勞工行政業務之移轉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等字。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立法理由文字酌作修正,並將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立法理由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國家行政、交通、軍事、軍事工業、國營產業、教育事業、公用事業各機關之職員及僱用員役,不得援用本法組織工會。
國家行政、交通、國營產業、教育事業、公用事業各機關之工人,得援用本法組織工會。但其職員僱用員役,及軍事、軍事工業各機關之職員僱用員役及工人,不在此限。
工會不得為營利事業。
工會不得從事興利事業。
工會之主管官署,在中央為社會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工會舉辦之業務,應依法受各有關主管官署之指導監督。
一、依照內政部組織法第四條第五款規定,勞工行政屬內政部職掌。 二、「主管官署」修正為「主管機關」以免國際人士對工會管制嚴格之誤解。
配合中央勞工行政業務之移轉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將工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修正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等字。
文字酌作修正,並將但書規定移列為第二項。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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