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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工會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工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輔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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