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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工會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2.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3.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4.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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