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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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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工會法第 46 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5

(0180928 制定)

工會非得政府之認可,不得與外國任何工會聯合。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除依前條命令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0360529 全文修正)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並應經主管官署之核准。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0990601 全文修正)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助企業工會之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得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於一定時數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以促進企業內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爰明定雇主違反規定不給予公假之罰則。

(0180928 制定)

工會非得政府之認可,不得與外國任何工會聯合。

(0321029 全文修正)

工會除依前條命令解散外,得因左列事由之一,宣告解散:   一、工會之破產。   二、會員人數之不足。   三、工會之合併或分立。

(0360529 全文修正)

合併後繼續存在或新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合併而消滅之工會之權利義務。   因分立而成立之工會,承繼因分立而消滅之工會或分立後繼續存在之工會之權利義務。其承繼權利義務之部份,應在議決分立時議決之,並應經主管官署之核准。

(0371210 全文修正)

工會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其因人數不足而解散者,歸屬於該會所加入之總工會,未加入總工會者,歸屬於工會聯合會,未加入總工會及工會聯合會者,歸屬於工會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

(099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助企業工會之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得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於一定時數內請公假辦理會務,以促進企業內勞資關係正常發展,爰明定雇主違反規定不給予公假之罰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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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給予公假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會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