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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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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2. 2.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