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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2.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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