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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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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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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 二、編列及執行預算。 三、單獨設立會計單位,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
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稱事業單位,指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法人
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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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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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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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會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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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理事及監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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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議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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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財務 §2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監督 §29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保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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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解散及組織變更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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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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