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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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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
  2. 2.前項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所稱區域,指直轄市及縣(市)之行政區域。
  3. 3.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並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
  4.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已設立之下列組織,應以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原臺灣省轄之工會聯合組織。 二、原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劃定之交通、運輸、公用等事業跨越行政區域組織之工會。
工會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前項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所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