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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2. 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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