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根據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2條,會務工作人員的到職和離職日期,應以主辦人員簽署的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的日期為準。如果發現日期記載不實或者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而導致工會蒙受損失,應當查明責任,並要求失職人員進行賠償。 根據上訴資料中提到的工會法第12條第7款,工會章程應記載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並且會員於本會組織區域離職時視同出會。被上訴人及其選定人為上訴人之會員,係以系爭授權書或民事準備書以退會之意思表示,但若其聲明脫離之要件及方法不符工會章程之規定,則不發生脫離工會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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