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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務工作人員到職離職日期,均以主辦人員簽章之到職離職通知單所記載者為準,如其記載不實或主計出納人員違反規定,致工會蒙受損失者應予查明責任,責令失職人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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