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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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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並請主管指派人員代理報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請假時必須填寫請假單,若是病假超過三天,則需要附上證明文件,並請主管指派人員代理報請核准。舉例來說,在參考資料中提到原告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即使有病假的正當理由,仍被認定為曠職,這就符合了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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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並請主管指派人員代理報請核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