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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假經准者除另有規定外,照發請假期間之薪津;未經請假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到公者以曠職論,曠職應按日扣除薪津,連續曠職三日或曠職全年累計達十日以上者予以解聘 (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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