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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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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滿四星期,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須繼續醫療或休養,經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屬實者,得報請准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延長期滿仍不銷假者,由理事長 (常務理事) 酌情予以留職停薪或退職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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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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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請病假滿四星期,仍需續假時,得以事假、休假抵充之。如仍須繼續醫療或休養,經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屬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