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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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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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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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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