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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務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僱) : 一、犯罪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未宣告緩刑者。 二、考績年度內經處分記二大過或累計二大過未抵銷者。 三、年度考績核定為丁等者。 前項第一款所犯之罪為貪污及叛亂者,不發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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