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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後,除發給一個月之預告薪津外,並依左列規定發給被裁遣人員資遣費: 一、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一個月之資遣費。 二、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二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二個月之資遣費。 三、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三個月之資遣費。 四、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在職最後薪額十天之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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