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會應依年度預算中所列人事費百分之十每年提列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撫卹金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