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三條發給之退職金、退休金或撫卹金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辦理,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根據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33 條,退職金、退休金或撫卹金的發給應以會務工作人員在職最後薪額為計算基準,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辦理,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這表示在計算退職金、退休金或撫卹金時,應以會務工作人員最後在職薪水為基準,並且需要由理事長經理事會議通過後辦理,同時也需函報主管機關核備。這符合勞基法對於退休金計算基準的規定,並確保了相應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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