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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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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同。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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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資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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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