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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組長以上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定標準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其任期與理事會同。但新任理事會對原任工作人員,除其犯有重大過失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解聘或資遣外,仍應繼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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