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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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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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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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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1011 制定)

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左列各款,亦屬本法所稱勞動關係:   一、學徒關係。   二、一企業內之勞動組織。   三、關於職業介紹機關之利用。   四、關於勞資糾紛調解機關或仲裁機關之設立或利用。

(0961214 全文修正)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 協商程序名詞
(0191011 制定)

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左列各款,亦屬本法所稱勞動關係:   一、學徒關係。   二、一企業內之勞動組織。   三、關於職業介紹機關之利用。   四、關於勞資糾紛調解機關或仲裁機關之設立或利用。

(0961214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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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團體協約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團體協約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團體協約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