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我不知道,請問其他問題。
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左列各款,亦屬本法所稱勞動關係: 一、學徒關係。 二、一企業內之勞動組織。 三、關於職業介紹機關之利用。 四、關於勞資糾紛調解機關或仲裁機關之設立或利用。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稱團體協約者,謂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有法人資格之工人團體,以規定勞動關係為目的所締結之書面契約。 左列各款,亦屬本法所稱勞動關係: 一、學徒關係。 二、一企業內之勞動組織。 三、關於職業介紹機關之利用。 四、關於勞資糾紛調解機關或仲裁機關之設立或利用。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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