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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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之所屬關係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終了,團體協約訂立後,由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雇主或工人之所屬關係亦同。
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違反本條規定之團體協約,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即屬無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團體協約關係人之所屬關係於該團體協約終止時終了,團體協約訂立後,由協約當事團體退出之雇主或工人之所屬關係亦同。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違反本條規定之團體協約,依修正條文第三條規定,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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