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18 條
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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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8條,調解委員會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並且經過過半數出席的委員同意後,方能做出決議和調解方案。例如在調解委員會的案例中,必須有超過一半的調解委員出席才能開會,並且經過超過一半出席的委員同意後,方能做出決議和調解方案的相關範例如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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