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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