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28 條

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8 條,根據該條規定,當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時,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之同意書。同時,如果是一方申請交付仲裁,還應檢附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案例,可以看到當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時,有一方未履行其義務,則他方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這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8 條需要提供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