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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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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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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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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2011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處理,或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宜予定明,以利執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1040615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1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同一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事件跨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處理,或由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宜予定明,以利執行,爰為第二項規定。

(1040615 修正)

配合「勞動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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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一事業單位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