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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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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會法第五條第九款,工會所舉辦的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然而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該工會收支統籌運用。根據參考資料中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年度工作計劃草案,工會的財務處理方式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且收支單據、傳票、月報應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移請監事會審查決議後陳報主管機關核備。因此,工會在財務處理上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在年度終了時按規定處理年度餘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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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工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九款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經會員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