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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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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2. 2.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人力供應業者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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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