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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1.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2.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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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 條建立強行法底線:雇主與勞工約定低於本法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

Q · 勞動契約如果低於勞基法可以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 2 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這是強行法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當然無效。所以「自願放棄加班費」「同意低於基本工資」「合意不投保勞健保」這類條款,就算雙方簽名蓋章也沒有法律效力,被害勞工事後仍可依勞基法請求補足。

白話解讀

勞基法的第一句話就畫了一條底線,而且是畫在地板上的那種:所有勞動條件只能往上談,不能往下砍。你跟老闆談薪水、工時、加班費、特休,不管談成什麼結果,只要低於這部法律的最低標準,那份合約上的白紙黑字就是廢紙。就算你自己簽名同意的也一樣。這不是契約自由的問題,這是法律直接覆蓋掉你的同意。為什麼?因為立法者預設了一件事:勞工在談判桌上天生弱勢,你「自願」接受的低薪可能只是因為你沒得選。所以這條法律的存在不是給你多一個談判籌碼,而是直接把籌碼釘在桌上:不管你願不願意,這條線以下的東西,雇主不能給,你也不能收。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為勞動保護法總則性規範,宣示立法目的(規定最低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並建立強行法底線原則,明文禁止雇主與勞工約定低於本法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說試用期薪水比較低,過了才調回正常,這合法嗎?

試用期薪水不能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月薪 27,470 元)。如果低於這個數字,不管你簽了什麼合約都無效。但如果試用期薪水高於基本工資、只是低於正職薪水,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因為勞基法只管「最低標準」,不管公司內部的薪資級距。試用期不是法律概念,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三個字。試用期勞工享有所有勞基法保障,包括資遣預告和資遣費。

Q2公司說加班費已經包含在月薪裡了,這樣可以嗎?

不行。除非合約明確拆分「本薪」和「加班費」的金額,而且加班費部分的計算方式符合勞基法第 24 條的標準(平日 1.34 倍、1.67 倍,休息日更高),否則這種「包含」的說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勞檢最常抓的就是這種「一口價月薪含加班費」的企業。一旦被認定加班費計算不合規,公司要按實際加班時數重新計算,差額全部補發。

Q3勞基法保護的底線,員工可以主動放棄嗎?

不可以。勞基法第 1 條第 2 項是強行規定,依民法第 71 條,違反者無效。所以「員工自願放棄特休」「自願不領加班費」這類條款,在法律上等於不存在。就算你今天簽了放棄書,明天還是可以反悔去要回來。正因為不能放棄,很多公司改用「責任制」名義規避。但責任制必須經過勞動部核定(第 84-1 條),沒核定的行業自稱責任制一樣違法。

Q4勞基法第 1 條在規定什麼?

立法目的(規定最低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強行法底線原則(第 2 項: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最低標準)。

Q5什麼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法律設定的勞工保障最低門檻,包含工資、工時、加班費、特休、資遣費、預告期、勞退提撥、職業災害補償等項目,每項都有具體計算公式。

Q6什麼叫強行法?

法律明文禁止當事人以契約變更或排除其適用之規範。違反強行法的約定,依民法第 71 條當然無效,當事人不得以「自願」「合意」為理由主張有效。

Q7勞動契約跟民法上的契約差在哪?

勞動契約受勞基法強行法底線拘束,契約自由受限;民法契約原則上採契約自由,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內容(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

Q8勞動契約低於勞基法怎麼處理?

保留契約與薪資證據 → 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免費)→ 調解不成提民事訴訟 → 同時可向勞檢單位檢舉,雇主可能被罰二萬至一百萬。

Q9違反勞基法的差額怎麼算?

按勞基法各項最低標準(基本工資、加班費 1.34/1.67 倍、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 N 個月)逐筆計算,加上民法第 126 條五年回溯期,全部累計補發。

Q10向勞工局申訴要多少錢?

勞資爭議調解全程免費,可在勞工局或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若進入民事訴訟,律師費約 8-15 萬起跳,但勞工法庭裁判費較低。

Q11怎麼證明雇主違反勞基法?

薪資條、出勤紀錄、勞動契約、公司規章、LINE/Email 對話、打卡紀錄、職務說明書。打卡紀錄雇主有義務保存五年,勞工可申請調閱。

Q12勞基法 vs 民法契約自由哪個優先?

勞基法優先。第 1 條第 2 項是強行規定,凌駕於民法契約自由原則。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這是民法自己承認強行法優先的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uleconsequence_if_violated
強行法(勞基法第 1 條)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雇主須補足差額並可能被罰
任意法(民法契約自由)雙方合意得自由約定合意內容除非違反強制規定,否則有效
責任制例外(勞基法第 84-1 條)經勞動部核定行業得彈性約定工時未經核定的約定無效,仍適用第 1 條最低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基準法 第1条(労働条件の原則)
🇰🇷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1조(목적) + 제3조(근로조건의 기준)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条(立法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3条
🇩🇪 德國Arbeitszeitgesetz (ArbZG) § 1 + Mindestlohngesetz (MiLoG) § 1(無單一勞基法,分散在多部專法)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1221-1 et suivants(勞動契約強行規範)
🇺🇸 美國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38 (FLSA) § 202(立法宗旨與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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