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第 1 條(立法目的暨法律之適用)
- 1.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2.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基準法第 1 條建立強行法底線:雇主與勞工約定低於本法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
Q · 勞動契約如果低於勞基法可以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 2 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這是強行法規定,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當然無效。所以「自願放棄加班費」「同意低於基本工資」「合意不投保勞健保」這類條款,就算雙方簽名蓋章也沒有法律效力,被害勞工事後仍可依勞基法請求補足。
白話解讀
勞基法的第一句話就畫了一條底線,而且是畫在地板上的那種:所有勞動條件只能往上談,不能往下砍。你跟老闆談薪水、工時、加班費、特休,不管談成什麼結果,只要低於這部法律的最低標準,那份合約上的白紙黑字就是廢紙。就算你自己簽名同意的也一樣。這不是契約自由的問題,這是法律直接覆蓋掉你的同意。為什麼?因為立法者預設了一件事:勞工在談判桌上天生弱勢,你「自願」接受的低薪可能只是因為你沒得選。所以這條法律的存在不是給你多一個談判籌碼,而是直接把籌碼釘在桌上:不管你願不願意,這條線以下的東西,雇主不能給,你也不能收。
法律定性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為勞動保護法總則性規範,宣示立法目的(規定最低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並建立強行法底線原則,明文禁止雇主與勞工約定低於本法最低標準之勞動條件,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基法第 1 條在規定什麼?▾
立法目的+強行法底線。第 2 項明文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最低標準。
Q2勞動契約低於勞基法會怎樣?▾
依民法第 71 條當然無效,雇主仍須補足差額並可能被裁罰二萬至一百萬。
Q3員工自願放棄加班費合法嗎?▾
不合法。強行法不允許勞工放棄,事後仍可請求補發。
Q4勞基法的最低標準包含哪些?▾
工資、工時、加班費、特休、資遣費、預告期、勞退提撥等。
Q5本法未規定的事項適用什麼?▾
依第 1 條第 1 項適用其他法律(民法、勞工保險條例、性平法等)。
Q6違反勞基法第 1 條會被罰多少?▾
視具體違反條項而定,第 79 條罰二萬至一百萬,可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Q7責任制可以例外不適用勞基法嗎?▾
只有第 84-1 條核定行業才可彈性,必須經勞動部公告,私下約定無效。
Q8外送員、平台工作者適用勞基法第 1 條嗎?▾
看實質從屬性而非契約名稱,若被認定為勞工則完整適用最低標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ule | consequence_if_violated |
|---|---|---|
| 強行法(勞基法第 1 條) | 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 違反者依民法第 71 條無效,雇主須補足差額並可能被罰 |
| 任意法(民法契約自由) | 雙方合意得自由約定 | 合意內容除非違反強制規定,否則有效 |
| 責任制例外(勞基法第 84-1 條) | 經勞動部核定行業得彈性約定工時 | 未經核定的約定無效,仍適用第 1 條最低標準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