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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2.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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