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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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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 前項名冊,有錯誤時,其本人得聲請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義務勞動法第 8 條,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這表示在義務勞動開始前的調查工作是由鄉鎮公所負責,並需要經過縣市政府的核定和公告。此外,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義務勞動名冊有錯誤時,其本人是有權力聲請更正,這可以確保名冊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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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義務勞動法第 8 條規定:「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義務勞動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