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 前項名冊,有錯誤時,其本人得聲請更正。
根據國民義務勞動法第 8 條,鄉鎮公所應於每年義務勞動時開始前四個月,調查應服勞動之人數,編訂名冊,呈經縣市政府核定公告之。這表示在義務勞動開始前的調查工作是由鄉鎮公所負責,並需要經過縣市政府的核定和公告。此外,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義務勞動名冊有錯誤時,其本人是有權力聲請更正,這可以確保名冊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