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子女之定義)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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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條文
- 婚生子女名詞
- 非名詞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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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