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 2.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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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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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