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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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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把勞工、雇主、工資等六個核心定義整體引用至勞動基準法第 2 條,以實質從屬性與經常性給與為認定核心。

Q · 勞退條例所稱的勞工跟工資是怎麼定義的?

全部丟給勞基法第 2 條決定,看實質從屬性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與平均工資六個核心定義,全數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認定。法院判斷勞工身份不看合約標題,看人事從屬、經濟從屬、組織從屬三個實質要件。工資範圍則看「經常性給與」原則,本薪以外的固定津貼、全勤獎金都可能算工資,影響 6% 提撥基礎。

白話解讀

你是不是「勞工」,決定了你每個月有沒有那 6% 退休金提撥。這條把「勞工」定義推給勞基法第 2 條,而勞基法的定義把很多自以為是勞工的人排除在外。最大的陷阱是「承攬」:公司跟你簽「勞務承攬」或「合作契約」,你實際上每天打卡上班做公司的核心業務,但因為紙面寫「承攬」,公司主張你不是勞工,省下 6%。這種把戲在外送員、業務員、行銷企劃身上特別常見。關鍵是:是不是勞工不看合約怎麼寫,看實質(人事指揮、固定工時、是否為公司核心業務)。同理,「工資」的定義影響 6% 的計算基礎。很多公司只拿本薪算,但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經常性給與」也可能算工資,漏算就是提撥不足。

法律定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為定義引用條款,將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平均工資六個核心法律概念的認定權,整體歸於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建立勞動法體系的定義一致性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說我是「合作夥伴」不是員工,我到底算不算勞工?

看實質不看合約。勞基法 §2 對勞工的定義搭配實務判決發展出「從屬性」標準:人事從屬(受指揮監督、有排班、違反 SOP 受罰)、經濟從屬(報酬是工資性質,不是按件按案計酬)、組織從屬(工作是公司核心業務的一部分)。三項都有就很可能是勞雇關係,不管合約標題叫什麼。內行人提示:蒐集「你的老闆其實把你當員工管」的證據比蒐集「合約寫什麼」重要十倍。

Q2我的工資是指薪資條上哪些項目?全部嗎?

看勞基法 §2 第 3 款:工資指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經常性給與。核心概念是「經常性」:每月固定或幾乎固定會拿到的,例如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固定績效獎金,都可能算工資。年終獎金、三節禮金、非經常性的業務獎金通常不算。內行人提示:雇主把工資拆成本薪加多項津貼,然後只用本薪算 6%,這是最常見的少提撥手法。

Q3勞退條例第 3 條是什麼?

定義引用條款,把勞工、雇主、工資等六個核心概念整體交給勞基法第 2 條認定。是勞退適用範圍的入口閘門。

Q4什麼是實質從屬性三要件?

人事從屬(受指揮監督)、經濟從屬(固定薪資)、組織從屬(核心業務)。三項同時符合即推定為勞雇關係。

Q5什麼是經常性給與?

每月或定期固定發放的報酬,包含全勤獎金、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固定績效獎金,屬工資範疇影響 6% 提撥基礎。

Q6勞退條例的勞工定義跟勞保條例一樣嗎?

不完全相同。勞退條例直接引用勞基法第 2 條,勞保條例則自有適用範圍規定。多數情況下兩者重疊但邊界案件可能落差。

Q7外送員、Uber 駕駛怎麼主張自己是勞工?

蒐證實質從屬性:平台 App 的排班強制、違規罰款規則、客戶分配機制、評分系統。三要件齊全即可向勞工局申訴認定。

Q8雇主漏提撥怎麼計算追溯金額?

應提撥工資(含經常性給與)× 6% × 漏提月數。時效 5 年內可追溯。需備工作期間薪資條與雇主申報的提繳工資對照。

Q9認定勞雇關係要花多少錢?

向勞工局申訴免費,勞檢員到場調查。後續若需訴訟,律師費約 8-15 萬起,可申請勞工法律扶助基金免費律師。

Q10怎麼證明全勤獎金算工資?

舉證每月固定發放(薪資條連續 6 個月以上)、發放標準明確(出勤達標準即發)、與勞務提供有對價關係。

Q11勞雇 vs 承攬 vs 委任差在哪?

勞雇有從屬性受雇主指揮、承攬是完成特定工作交付成果、委任是處理特定事務含一定裁量。三者提撥義務不同。

Q12勞退條例 vs 勞基法退休金哪個適用?

2005 年 7 月 1 日後新進員工強制適用勞退條例(新制)。之前進入者可選擇保留舊制或轉新制,新舊制計算方式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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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關係 vs 承攬關係(影響 6% 提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基準法第 9 条(労働者の定義) + 確定拠出年金法第 2 条
韓國근로기준법 제2조(정의) + 근로자퇴직급여 보장법 제2조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2 條 + 社會保險法第 2 條(適用範圍)
德國BGB § 611a(Arbeitsvertrag 勞動契約定義 2017 引入)+ BetrAVG § 17(企業年金適用對象)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221-1 + jurisprudence Cass. soc. 13 nov. 1996(lien de subordination 從屬關係判例原則)
美國FLSA 29 U.S.C. § 203(e)(1) + economic reality test(DOL)+ ABC test(CA AB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例名詞之定義,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之規定。

(0930611 制定)

本條例名詞之定義,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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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