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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25 條(享有保險給付權利之消極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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