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4 條(故意將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加入保險領取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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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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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規定,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人員辦理加保並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追還給付並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Q · 掛家人投勞保被查到會怎樣?
給付全追回、資格取消,雇主可能吃詐欺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的人員辦理加保並領過給付,保險人(勞保局)應依法追還所有已領給付(醫療、傷病、失能、老年、遺屬皆在內),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過去累積年資一併作廢。同時可能觸發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刑事追訴,雇主與被掛名者皆有共犯風險。
白話解讀
這是一個在台灣中小企業界半公開的操作:老闆把沒實際工作的家人、朋友掛在自己公司名下投勞保,讓他們享有醫療、退休保障。你可能聽過、甚至自己就是其中一員。法律對這件事的態度非常清楚:只要被保險人不符合加保資格(俗稱「掛名投保」或「假投保」),就算繳了幾十年保費,一旦被勞保局查到,領過的所有保險給付要全數追回,該被保險人的身分也一併取消。更麻煩的是,這個行為同時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雇主和被掛名者都有刑事風險。近年勞保局引入AI稽查比對所得、繳稅、出勤紀錄,過去幾十年沒事不代表未來幾十年也沒事,這是一顆還沒引爆的未爆彈。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為投保單位違規處罰條文,建立「給付追還 + 被保險人資格取消」雙重法律效果。要件為:投保單位(雇主)故意為不符合本條例第 6 條、第 8 條加保資格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且已實際領取保險給付。本條是勞保局稽查掛名投保、假投保案件最直接的執法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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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阿嬤沒真的工作但掛在我爸公司投勞保,會被查嗎?
越來越容易。勞保局近年與國稅局、健保署跨部會比對資料,會自動篩出「有勞保但無薪資所得」、「投保薪資遠高於職業類別平均」、「長期無出勤紀錄」等異常案件。查到就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所有已領給付追回、被保險人資格取消,雇主和阿嬤都可能面對詐欺罪偵查。實務上的內行人提示:如果阿嬤已退休領過老年年金,主動退保並分期退還給付,能降低刑事風險。等勞保局發稽查通知再動就晚了。
Q2被查到的話退保就沒事了嗎?
不是。退保只是停止未來的加保關係,不解決過去已發生的問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過去領過的所有保險給付(醫療、傷病、失能、老年、遺屬)要追回,被保險人身分取消代表過去累積的年資全部作廢。如果已領金額達刑事詐欺的「相當規模」,還可能被移送地檢署偵辦。內行人提示:被稽查通知後,第一時間的行動是主動說明、配合提供資料、展現補救誠意,這會影響勞保局是否移送刑事的裁量。態度比金額影響大。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是什麼?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規定人員辦理加保並領取給付者,給付追回且被保險人資格取消。是勞保局稽查掛名投保最直接的執法依據。
Q4什麼叫實質勞務關係?
需有實際工時、薪資發放紀錄、出勤證明、指揮監督事實的勞動關係。家人偶爾幫忙、掛名顧問、假日協助都不算。
Q5什麼是被保險人資格取消?
勞保局撤銷違規加保者的被保險人身分,過去累積的所有勞保年資(包含老年年金資格)一併作廢。
Q6勞保掛名投保是違法的嗎?
是。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 24 條,且可能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雇主與被掛名者皆為共犯。
Q7勞保局怎麼查掛名投保?
跨部會比對國稅局薪資所得、健保署投保紀錄、勞保異動資料,篩出「有勞保無所得」、「投保薪資遠高於職類平均」、「長期無出勤」等異常案件。
Q8被掛名不知情該怎麼辦?
保留當初被掛的通訊紀錄當不知情證據,主動向勞保局退保並書面說明,主動退還已領給付降低刑事風險。
Q9勞保掛名要追多少錢回去?
所有歷年已領給付(醫療、傷病、失能、老年、遺屬)全數追回,無請求權時效限制,金額可能累積數十萬到數百萬。
Q10怎麼證明自己有實質勞務關係?
薪資扣繳憑單、銀行薪轉紀錄、勞動契約、打卡出勤紀錄、雇主指示通訊紀錄(LINE / Email),缺一不可。
Q11勞保條例 24 條 vs 23 條差在哪?
24 條限於「故意為不合規定人員加保並領取給付」,效果是給付追回+資格取消;23 條範圍較廣(致保險人受損失),效果是損害賠償+罰鍰。
Q12勞保條例 24 條 vs 刑法 339 條詐欺罪差在哪?
24 條是行政處罰(給付追回 + 資格取消),339 條是刑事處罰(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個案件可能同時觸發兩條,民刑事並行追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
| 適用範圍 |
| 法律效果 |
| 時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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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保險給付未能領取工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保險費。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0680117 全文修正)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 故意名詞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保險給付未能領取工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保險費。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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