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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28保險人要求提出報告及調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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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為審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授權勞保局審核給付時,得調閱被保險人病歷、薪資帳冊、X 光片,被調閱者均不得拒絕。

Q · 勞保局可以調我的病歷嗎?

可以,本條是個資法的法律明文例外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保險人(勞保局)審核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時,得調閱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及 X 光片等文件,且明文規定被調閱者「均不得拒絕」。本條屬個資法第 8 條「法律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醫院不得以個資法為由拒絕。

白話解讀

申請勞保給付是一場不對等的交易:你想要那筆錢,保險人想要完整的事實。按下送出的那一刻,你就默示同意了一件事:勞保局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可以翻遍所有跟這次申請相關的紀錄。病歷、X光片、檢驗報告、你雇主的薪資帳冊、醫師的診療紀錄、助產士的接生紀錄,全部都能調。更關鍵的是,被調閱的對象(你本人、雇主、醫院、醫師)「均不得拒絕」,這五個字是這條的鐵拳。為什麼這麼強勢?因為勞保基金來自全體勞工共同繳費,一筆詐領等於在偷所有勞工的錢。民國92年把原本散在施行細則裡的調查權提升到法律位階,等於明白告訴你:這不只是行政慣例,這是法律明文授權。你能合理要求保險人說明調閱的範圍和必要性,但你阻擋不了。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為保險人調查權的法律授權規範,賦予勞保局與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在審核給付或審議爭議時,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及執業醫師助產士提出報告或提供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X 光片等文件,且受調閱者均不得拒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局可以調我跟申請事故無關的病歷嗎?

理論上應限於「有關」的文件,但「有關」的範圍由保險人判斷。實務上只要保險人認為某份紀錄可能影響認定(如排除舊疾、確認既往工作能力),就可以調。重點不是拒絕(你拒絕不了),而是主動提供你的版本。實務上申請前自己先調出完整病歷,發現可能不利的紀錄可以在申請書中主動說明脈絡。

Q2醫院可以用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病歷給勞保局嗎?

不行。本條是勞工保險條例的明文授權,屬於個資法第 8 條「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外情形,醫院不得拒絕。拒絕反而可能面臨行政處分。醫院行政人員收到勞保局公文可直接處理,但仍應確認公文的真偽(致電勞保局查證)和調閱範圍的明確性。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是什麼?

授權勞保局與監理委員會在審核給付或審議爭議時調閱被保險人病歷、薪資帳冊、X 光片之法定權限,明文「均不得拒絕」。

Q4什麼是保險人調查權?

社會保險主管機關為審核給付或審議爭議,得向相關人或機構調閱文件、要求提出報告之法定權限。

Q5勞保 28 條的調閱範圍多廣?

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X 光片及「其他有關文件」,範圍由保險人判斷必要性。

Q6勞保調閱跟個資法衝突嗎?

不衝突。本條屬個資法第 8 條「法律明文規定」例外情形,是法律授權層級的個資使用例外。

Q7勞保局怎麼通知醫院調病歷?

發正式公文要求醫院在期限內(通常 7-14 日)提供指定病歷,醫院應依公文要求提供。

Q8醫院收到勞保局調閱公文怎麼處理?

1. 致電勞保局查證公文真偽 2. 確認調閱範圍明確 3. 依清單備齊文件 4. 留交付紀錄 5. 不得拒絕。

Q9申請人怎麼確認勞保局調閱的範圍?

可發函要求勞保局書面說明調閱必要性與範圍,但不能拒絕勞保局調閱。

Q10怎麼預防勞保調閱對自己不利?

申請前自己先調出完整病歷與薪資紀錄,發現可能不利的紀錄在申請書主動說明脈絡,控制敘事方向。

Q11勞保 28 條 vs 個資法第 8 條哪個優先?

勞保 28 條優先。本條是個資法第 8 條「法律明文規定」例外的具體實例,醫院不能用個資法擋。

Q12勞保調閱 vs 健保調閱範圍差在哪?

勞保聚焦給付審查(病歷、薪資、職災因果),健保聚焦醫療費用申報與藥品管理。範圍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_insurance_28health_insurancetax_audit
法律授權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
拒絕後果明文「均不得拒絕」得處罰鍰得處 3,0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補正
可調閱範圍病歷、薪資帳冊、X 光片、化驗紀錄醫療費用申報相關文件帳簿憑證、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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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授權
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
拒絕後果
明文「均不得拒絕」
可調閱範圍
病歷、薪資帳冊、X 光片、化驗紀錄

health_insurance

法律授權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9 條
拒絕後果
得處罰鍰
可調閱範圍
醫療費用申報相關文件

tax_audit

法律授權
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
拒絕後果
得處 3,000 元以下罰鍰並通知補正
可調閱範圍
帳簿憑證、財產資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勞工保險條例 §28(自身)
日本健康保険法 §198 / 雇用保険法 §76(報告等)
韓國국민건강보험법 §97(보고와 검사)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会保险法 §8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權)
德國SGB IV § 98(Prüfung der Sozialleistungsträger)+ SGB X §§ 67a-67d(Datenerhebung)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14-19(vérification des conditions d'attribution des prestations)
美國42 U.S.C. § 405(b)(SSA evidence gathering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70711 制定)

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概由保險人核定後,以現金由銀行或郵局匯交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有權請領之日起二十日內,填具應備書據,交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逕向保險人請領之,逾期應申述理由,再行審核。

(0680117 全文修正)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有關保險之文件。

(0770115 修正)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與保險有關之文件。

立法理由勞保監理委員會於審議保險爭議時,亦有必要調查有關文件,而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醫療業務,自亦有提供有關文件之義務。

(0920103 修正)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等要求提出報告,或調閱各該醫院、診所及投保單位之病歷、薪資帳冊、檢查化驗紀錄或放射線診斷攝影片(X光照片)及其他有關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及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或助產士等均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有關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條文「助產士」下均增列「等」字;另增列X光照片之中文譯名。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470711 制定)

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概由保險人核定後,以現金由銀行或郵局匯交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

(0570705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有權請領之日起二十日內,填具應備書據,交由其雇主或所屬團體,逕向保險人請領之,逾期應申述理由,再行審核。

(0680117 全文修正)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時得向投保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調查被保險人有關保險之文件。

(0770115 修正)

勞保監理委員會於審議保險爭議時,亦有必要調查有關文件,而特約醫療院所辦理勞保醫療業務,自亦有提供有關文件之義務。

(0920103 修正)

一、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有關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二、條文「助產士」下均增列「等」字;另增列X光照片之中文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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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