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7 條(被保險人之養子女享有保險給付權利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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