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2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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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
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責任在保險人時,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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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