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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保險條例39-1職業病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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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保險人應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
  2. 2.前項辦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39 條之 1 授權勞保局訂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特別危害作業勞工可申請免費年度健檢。

Q · 勞保有免費的職業病健檢可以申請嗎?

有。特別危害作業勞工每年可申請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9 條之 1 授權,勞保局訂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噪音、粉塵、化學物質、高溫、振動、游離輻射、有機溶劑等)的勞工,每年可申請一次免費職業病預防健檢。雇主必須先通報你從事該作業,才符合資格;雇主未通報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白話解讀

有個勞保福利多數勞工沒聽過也從沒用過:勞保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果你從事的是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長期噪音、粉塵、化學物質、高溫、振動、游離輻射、有機溶劑等),勞保局每年提供免費的職業病預防健檢。這條授權勞保局訂定辦法,實際運作的法規命令就是「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門檻不高,雇主若為你加保勞保且你擔任特別危害作業一定期間,就可以申請。但九成勞工根本不知道有這個福利,雇主也未必主動告知,因為主動通知員工檢查等於開啟潛在職業病認定的路徑。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39 條之 1 為授權條款,授權勞工保險局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業務,並要求該辦法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核定。實際運作的法規命令為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提供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免費年度健檢,是社會保險預防原則的法源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我的工作算不算特別危害作業?

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健康檢查項目』,裡面列出高溫、噪音、游離輻射、重金屬、化學溶劑等各類作業。只要你工作接觸的項目在清單上,且達到一定作業期間(通常半年以上),就可以申請本條授權的預防健檢。內行人提示:即使你的職稱不是清單上寫的名稱(例如你叫物料員但實際搬運含化學品的原料),只要實際作業內容符合,一樣有資格。名稱不重要,實質作業內容才是。

Q2申請健檢後查出職業病,雇主會不會找我麻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條款,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或參與職業病認定程序而予以不利處分。如果雇主以此為由解雇或調職,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賠償。內行人提示:職業病確認後,除了勞保職災給付,對雇主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啟動,雇主比你還怕你做這個檢查,所以很多雇主會用各種方式阻擋你申請。這種阻擋本身就是警訊。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39 條之 1 是什麼?

授權條款。授權勞保局訂定『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提供特別危害作業勞工免費年度健檢的法源。

Q4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是什麼?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一所列高風險作業:噪音 85 分貝以上、粉塵、化學物質、高溫、振動、游離輻射、有機溶劑等。

Q5什麼叫授權條款?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條文。本條授權勞保局訂辦法,實際內容寫在『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Q6勞保預防職業病健檢誰負責執行?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是執行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辦法,由勞保局指定醫療院所執行健檢並支付費用。

Q7勞保職業病健檢怎麼申請?

1) 確認作業屬特別危害類別 2) 確認雇主已通報 3) 向勞保局申請 4) 預約指定醫療院所 5) 完成健檢取得報告。

Q8勞保預防健檢要錢嗎?

完全免費,由勞保局支付。指定醫療院所健檢無需自費,僅來回交通自理。

Q9怎麼證明我有從事特別危害作業?

雇主應主動通報勞保局並登載;勞工可提出薪資單、職務說明、工作環境照片、同事證言作為佐證。

Q10雇主沒幫我通報怎麼辦?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雇主未通報特別危害作業,同時可逕向勞保局申請並提供工作證明,不必等雇主同意。

Q11勞保預防健檢 vs 公司健檢差在哪?

公司健檢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由雇主出錢做在職健康管理;勞保預防健檢依本條由勞保出錢做職業病早期偵測,目的不同。

Q12勞保預防健檢 vs 健保成人健檢差在哪?

健保成人健檢針對一般疾病篩檢(高血壓、糖尿病等);勞保預防健檢針對職業暴露引起的特定疾病,項目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bor_health_protection_rulelabor_insurance_prevention
法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39 條之 1
出錢方雇主勞保局
適用對象在職員工(一般+特別危害作業)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
頻率依年齡與作業類別 1-5 年一次每年一次
主要目的在職健康管理職業病早期偵測與預防
報告用途雇主健康管理檔案勞工自留+未來職業病給付證據

labor_health_protection_rule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
出錢方
雇主
適用對象
在職員工(一般+特別危害作業)
頻率
依年齡與作業類別 1-5 年一次
主要目的
在職健康管理
報告用途
雇主健康管理檔案

labor_insurance_prevention

法源
勞工保險條例第 39 條之 1
出錢方
勞保局
適用對象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
頻率
每年一次
主要目的
職業病早期偵測與預防
報告用途
勞工自留+未來職業病給付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第 66 條(特殊健康診断)+ 労災保険法第 29 條(社会復帰促進等事業)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30조(특수건강진단)+ 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29조(예방사업)
中國职业病防治法第 35 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 6 条(预防)
德國SGB VII § 14 (Prävention) + ArbMedVV (Verordnung zur arbeitsmedizinischen Vorsorge)
法國Code du travail R4624-22 (surveillance médicale renforcée) + 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412-1
美國OSHA Medical Surveillance Standards (29 CFR 1910) + NIOSH Worker Health Surveillance Program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770115 增訂)

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保險人應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   前項辦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立法理由實施職業病預防檢查,可減少醫療給付支出,同時為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實施協助雇主防止勞工職業病之發生,爰增訂本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770115 增訂)

實施職業病預防檢查,可減少醫療給付支出,同時為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實施協助雇主防止勞工職業病之發生,爰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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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39-1 條規定:「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保險人應訂定辦法,辦理職業病預防。前項辦法,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3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39-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