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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41 條(門診給付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門診給付範圍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2.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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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門診給付,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1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