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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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