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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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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
繕具
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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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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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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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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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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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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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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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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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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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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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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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失能給付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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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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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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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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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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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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