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按期繕具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保險人應每月按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保險費,並在次月二十五日前向投保單位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保險費繳款單。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投保單位能夠按時繳納應繳的保險費。例如,在一起訴訟中,被告以多報少或少報多的方式計算保險費,根據這條條文可以被處以罰鍰,並要求追繳溢領給付金額。這顯示了該條文對保險費繳納的重要性和相關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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