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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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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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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期限內向保險人指定之代收機構繳納,並領回收據聯作為繳納保險費之憑證。
前項繳款單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者,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十五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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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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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保險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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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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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被保險人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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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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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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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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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生育給付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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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傷病給付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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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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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失能給付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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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老年給付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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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死亡給付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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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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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經費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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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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