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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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