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2 條規定,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在實際案例中,若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而暫行被保險人提出給付時,保險人必須暫行拒絕給付,直到欠費繳清後才能再補辦請領手續。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保險費照計繳納,同時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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