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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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