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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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