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因故不及於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期限扣、收繳保險費時,應先行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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