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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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