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者,由保險人根據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扣除之。
對於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該條例規定了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保險費的程序。根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保險人應在核發給付文件核計後,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在投保單位保險費總數內予以扣除。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所規定的情況,例如保險人核發給付文件後,根據該文件發給免繳保險費清單並進行扣除的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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